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14/06/1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A. 曾子章法人董事代表人
B. 蘭庭法人董事代表人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A. 曾子章法人董事代表人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B. 蘭庭法人董事代表人
昆山群啟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
昆山鼎盛鑫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黃石群立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投票表決同意通過。
贊成之股東表決權數佔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80.60%。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蘭庭法人董事代表人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昆山群啟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
昆山鼎盛鑫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黃石群立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昆山群啟科技有限公司:
中國江蘇省昆山市玉山鎮蕭林路168號16號廠房。
昆山鼎盛鑫電子有限公司:
中國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玉山鎮蕭林路168號。
黃石群立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國湖北省黃石市開發區鐵山區金山街辦大棋大道東168-1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印刷電路板業及電子零組件製造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