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12/1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140,081,678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12/12~115/02/1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7,4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0.00~3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7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於114年12月11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進而提高經營績效,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買回本公司之
普通股7,400,000股,並轉讓予員工。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14年12月11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
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及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
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
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法令
規定外,悉依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
日起五年內,
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
應依法
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
(依據
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定義)員工(係指全職之正式員工)
,得依本辦法第五
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
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由相關單位按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個人表現、績效及對公
司
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考量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
認購股數
之上限等因素,擬訂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由董事長核定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
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
份。
二、報奉董事長核定後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但經理人得認購之股數需經薪酬委員會審核
並經董事會同
意。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
得由董
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
以下捨去不
計)為轉讓價格,但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得於轉讓
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
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將買回股份以低
於實際買回股份之
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
「上市
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
減少比率調整之。
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
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
普通股總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
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
本次買回轉讓股份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
餘
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第十
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公司董事會聲明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70%,
且買回股份所需金
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7.47%,不影響本公司
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並已出具聲明書。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價格區間在規定計算之
範圍內,
價格區間之訂定應屬合理,對該公司財務方面尚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