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天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明定個人網紅課稅新制,免辦理稅籍登記的個人網紅仍應申報所得稅,輔導期至明年6月30日止。
財政部今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若符合境內網紅在台灣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等4類要件之一,均須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針對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的個人網紅,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今天於例行記者會表示,基於有所得即應課稅原則,其收入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倪麗心說明,個人網紅於平台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影音、圖文等創作內容上傳至平台,以表演性質的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報酬,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
根據財政部說明,個人網紅獲得的勞務報酬,包括:平台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等。
倪麗心表示,考量施行初期個人網紅及平台恐不熟悉相關規定,在明年6月30日以前的輔導期間前,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免處罰,提醒個人網紅及平台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稅事宜。
倪麗心補充,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透過平台接收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台與觀眾共同參與,因此,若在任一階段與境內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台取得收入涉屬境內來源收入。
若交易流程涉及跨境活動,倪麗心說,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舉例來說,境內個人網紅甲居住在台灣,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台,取得網紅收入全年新台幣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8萬元,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2萬元,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計算境內來源網紅收入9萬元,並以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境內來源網紅所得4.95萬元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同時,亦應計算海外所得0.55萬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此外,倪麗心提醒,若境內平台及辦理稅籍登記的境外平台,給付境內來源網紅收入予個人網紅,平台將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自明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倪麗心說,當境外平台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觀看廣告者為境內免付費觀眾時,屬在境內銷售勞務,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