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宏遠證: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5-12-24 17:10:48)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4/12/24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0/04/15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0年04月15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 
及轉換辦法」。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債券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0年9月12日)起至到期日
(民國115年6月11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
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
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
止,不得請求轉換之外,得隨時透過原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部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本債券轉換為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十、請求轉換程序
(一)債券持有人透過集保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轉換
債券持有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
(註明轉換),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以電子化方式
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部,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並於送達後五
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撥入原債券持有人之集保帳戶。
(二)中華民國華僑及非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人申請將所持有之本債券轉換為本公司
普通股時,一律統由集保公司採取帳簿劃撥方式辦理配發。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5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規定,
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公司債持有者
不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過期間轉換限制,以提升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債券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0年9月12日)起至到期日
(民國115年6月11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轉換
之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
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
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
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之外,得隨時透過原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部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
本債券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
十五條規定辦理。
十、請求轉換程序
(一)債券持有人透過集保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轉換
債券持有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
(註明轉換),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以電子化方式
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部,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並於送達後五
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撥入原債券持有人之集保帳戶
,並依相關規定登載於股東名簿,但於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期間受理
轉換之請求者,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
(二)中華民國華僑及非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人申請將所持有之本債券轉換為本公司
普通股時,一律統由集保公司採取帳簿劃撥方式辦理配發。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 
及轉換辦法」修訂後,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相關資訊,債權人得於公告日後
30日內向本公司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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