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張水江 董事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717號
4.事實發生日:113/10/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與如興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解任董事職務之上訴事件。
6.處理過程:上訴人之上訴均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自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法辦理,並發布重大訊息供投資大眾知悉。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