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3/11/08
2.公司名稱: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金管證審字第1130381275號函辦理。
(2)本公司之子公司青島鼎林國際商業有限公司、青島鄉都投資有限公司及南京鼎正
置業有限公司對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係由應收關係人款項轉列,資金貸與他人金額超
過該等子公司規定之限額,本公司應訂定子公司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於董事會
控管改善情形,且應於本公司公告申報113年第一季財務報告前改善。
6.因應措施:
子公司之應收關係人款項轉列資金貸與餘額超過限額已訂定改善計畫,執行情形如
下:
(1)子公司青島鼎林國際商業有限公司對成都鼎康置業有限公司之應收關係人款項轉
列資金貸與餘額超過限額,已於113年第二季改善完成。
(2)子公司青島鄉都投資有限公司對青島鼎林國際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之應收關係人款
項轉列資金貸與餘額超過限額,擬於113年第四季改善完成。
(3)子公司南京鼎正置業有限公司對成都鼎康置業有限公司及青島鼎林國際商業有限
公司之應收關係人款項轉列資金貸與餘額超過限額,已於113年第二季改善完成。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