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13/11/12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1)鄭人銘:執行長
(2)鄭舒云:副執行長
(3)游晴輝:副總經理
(4)何台桹:會計處副總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董事或經理人,
並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鄭舒云:副執行長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1)東莞民豐塑膠有限公司董事
(2)山發(上海)貿易有限公司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1)東莞民豐塑膠有限公司
廣東省東莞市石碣鎮新城區東區銀河北路190號
(2)山發(上海)貿易有限公司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大道1076號1-2層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1)東莞民豐塑膠有限公司
生產及銷售塑膠五金玩具、五金塑膠配件、模具;從事上述產品的批發
及進出口業務
(2)山發(上海)貿易有限公司
紙製品、紙漿、紙漿原料、化工原料及產品(除危險化學品)、機械設備、
造紙設備的配件、辦公用品、酒類的批發、佣金代理(拍賣除外),
進出口及相關配套業務;投資諮詢、貿易信息諮詢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