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本公司
被告:海神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5號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3/03/1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海神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4月23日簽訂工程合約(以下稱系爭合約),
約定由海神公司承攬本公司位於雲林縣口湖鄉蚵寮段地號土地之漁電共生型案場工程。
因海神公司違反系爭合約規定,致該場域工程嚴重延宕並導致工程成本大幅增加,
本公司乃向海神公司提起民事訴訟。判決結果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160,227千元,及民國112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且本判決得假執行。
6.處理過程:
本判決為第一審判決,因海神公司為認諾判決且未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
故第一審判決於113年3月11日判決確定。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雖宣判海神公司應給付本公司160,227千元,惟該公司恐無資產可做強制執行
,現金收回的可能性極低。該資訊已於112年度財報及113年第一季財報中進行揭露,
後續因考量無經濟效益之流入,故未予認列資產及收入。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海神公司致本工程嚴重延宕之情形,本公司已自行另行委託
廠商進行改善。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