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款
1.證交所公告股票回復原狀日期:113/11/15
2.證交所公告股票回復原狀引用之營業細則條款及發生緣由:
本公司前因有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9條之2第1項第4
款及第50條第1項第16款規定之情事,其上市有價證券經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併採行分
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暨停止買賣在案。嗣查本公司最近期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經會計
師出具已無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核閱報告,且淨值已不低於財務報告所
列示股本十分之三,符合同細則第50條第2項第15款、第49條第2項第3款及第49條之2
第2項第4款規定,且無其他應行停止買賣及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情事,惟尚未
符同細則第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爰將其上市有價證券恢復買賣暨取消採行分盤集合
競價交易方式,惟繼續列為變更交易方法。
3.公告內容:公告本公司接獲證券交易所通知股票恢復買賣相關事宜
4.股票回復原狀之日期:113/11/19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