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款
1.事實發生日:113/11/19
2.公司名稱:紘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年06月28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479621號函申報生效,並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09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
1130357098號函核備在案。
經本公司113年11月08日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決議調降發行價格(由每股新台幣@10元調降為6.3元)
增資計畫之發行條件、發行股數及資金用途維持不變
,原現金增資募集總額為新台幣貳億元,每股現增價格調降
後之現金增資募集總額修改為新台幣壹億貳仟陸佰萬元整。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1月18日金管證
發字第1130363259號函核備及董事長決議,為確保原股東及
員工之權益,已依原增資繳款期限截止日(113年09月26日)
前繳納股款者,本公司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一、適用對象:
除權基準日(113年09月16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本
公司員工及繳納股款之認股人已依原增資繳款期限截
止日(113年09月26日)前繳納股款者。
二、申請期間:
自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113年12月18日止。
三、申請方式:
對於公告前已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
如已無認購意願者,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檢
附原股東或員工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加蓋股東原
留印鑑,於申請期間截止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
(以郵戳日期為準)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
段83號5樓,TEL:(02)6636-5566)提出申請,逾
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備齊者,視同維持原
認購意願。
四、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一)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
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
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
【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台灣銀行
一年期定存利率(註1)/365】。
(二)申請延長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募集資金完成,
將辦理退還股款,本公司將退還原股東、員工
及認股人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退還股款
計算方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
×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註1)/365】。
(三)發行價格變更後仍有意願認股之股東,本公司將退還
股東、員工及認股人所溢繳之股款,退還股款計
算方式如下:溢繳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
日之天數×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註1)/365】。
註1: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以實際退款日當日之
定存利率計算之;實際退款日由董事長依法規
全權處理。
(四)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要求退還之股
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人承諾悉
數認購。
(五)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支票及掛號郵寄或
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
款日應加計之利息。
願負賠償責任承諾書
本公司113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業經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113年6月28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479621號
函申報生效在案,茲因籌資準備時間較長,市場參考價
已偏離原訂新股發行價,經考量避免影響股東權益
及資金募集之可行性,故申請發行價格變更為6.3元,
上述價格變更對原股東、員工以及認股人權益應尚無
重大影響,若因此致原股東、員工以及認股人權益發生
損害並以書面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
,本人願負賠償之責任。
立書人:闕壯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08日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次變更本公司於113年11月19日收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年11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63259號函核備並公告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