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4/01/10
2.公司名稱:三集瑞科技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3日臺證上二字第1131703149號函辦理,
公告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截至113年度第4季執行情形。本公司
初次申請上市時,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要求,出具承諾事項如下:
有關生產據點三積瑞蘇州之製粉車間位於鐵皮屋之情形,承諾人應監督三積瑞科技
(蘇州)有限公司依計畫遷移改善完成並符合當地法令規定。若尚未完成計畫前,經
中國大陸主管機關認定製粉車間衍生之罰款或招致強制拆除或沒收,以及由此造成
停產停工、搬遷等不利情形,承諾人願就所生之罰金及產生之全部損失、賠償及補償
費用予以負擔。
6.因應措施:
(1)本公司董事長林伙利,以及大股東Rich Fame、Gold Falcon及Golden Century等3家
公司已出具承諾書。
(2)截至公告日止,尚未遷移完成之廠房,已備妥具體因應措施,包含過渡期間之產能
應變措施及董事長與大股東承擔裁罰承諾書。
(3)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尚無因廠房被強制拆除或沒收以及由此造成停產停工、搬遷
等不利情形所產生之全部損失、賠償及補償之損害賠償情事。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