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14/01/1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洪嘉憶獨立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私立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2)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公司董事。
(3)中國信託創業投資(股)公司董事。
(4)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15,376,159股,出席率76.34%
(1)贊成權數15,374,577權,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99.99%
(2)反對權數1,515權,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0.01%
(3)無效權數0權,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0.00%
(4)棄權/未投票權數67權,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0.00%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