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4/01/15
2.公司名稱:台新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4日臺證上一字
第1131802997號函辦理公告本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
截至113年度第4季執行情形。本公司出具承諾事項如下:
一、上市後三年內應就與AimMax Therapeutics, Inc.、台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及關係人交易合約辦理下列事項:
1.納入年度內部稽核查核項目,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2.每季交易金額、比率、條件及相關資訊,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3.交易合約均應由審計委員會通過或追認。
4.董事會通過之全年度交易金額上限、實際交易金額及條件,提報股東會報告。
二、對子公司Activus Pharma Co., Ltd.之監督及管理:
1.定期向審計委員會與董事會報告子公司Activus Pharma Co., Ltd.資金運用情形
、專利權之規劃及後續營運計畫。
2.於公司章程增訂:「子公司Activus Pharma Co., Ltd.未將其所有之專利權全數
讓與本公司前,若欲降低對子公司Activus Pharma Co., Ltd.持股比率者,須經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並提報股東會同意通過後,始得為之。」。
三、所有合約簽訂不得委由母公司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務審閱及處理相關事宜。
6.因應措施:
1.1 AimMax、台康、台耀及關係人交易之查核納入114年9月稽核作業項目。
1.2 已於113年11月11日審計委員會報告,每季交易金額、比率、條件及相關資訊。
1.3 本季關係人交易合約已提送審計委員會通過。
1.4 將依承諾事項辦理。
2.1 已於113年8月5日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報告子公司Activus Pharma Co., Ltd.
111年至113年之資金運用情形。
2.2 預計114年修訂公司章程並依承諾事項辦理。
3 已與慶辰法律事務所簽訂常年法律顧問合約及聘任專職法務人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