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聯策:公告本公司申請延長現金增資之募集期間業經金管會核准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5-01-20 20:00:03)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4/01/20
2.公司名稱:聯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113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500仟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年10月21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59181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鑒於近期國內資本市場市況變化較大及尋求較佳發行點,為維護股東權益及
確保募資完成,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展延資金募集期間三個月,業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1月20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30698號函准予備查在
案,募集期間延長至114年4月20日。
6.因應措施:
本次現金增資案預定增資基準日為114年2月21日,如未能依原訂計畫時程完成
募資作業,致影響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認購意願時,為確保股東、投資人
及員工之權益,本公司訂定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A.適用對象:
本次現金增資案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
B.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
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年利率(註)/365】
註:年利率係依本補償方案公告日之臺灣銀行公告一年期機動定存利率為基準
計算之,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2.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開立支票及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
款,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
C.股東、投資人及員工或認股人若有損及其權益者,就其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
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公司及負責人願依法負賠償責任。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承 諾 書
聯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113年10月21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59181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有鑒於近期國內資本市場市況變化較大及尋求較佳發行點,依本公司113年9月
19日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因應客觀環境而需要變更時,授權董事長
全權處理,本公司為確保增資計畫順利進行,擬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
請延長募集期間三個月至114年4月20日,以尋求最適發行時點,維護公司整體利益
及股東權益,本公司與承銷團將視資本市場波動情形,審慎評估以尋求最適發行時機,
若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之認股權利因本次募資延長而遭受損害,經提出合理及具
體理由,並檢附經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單位確定之權利受損證明檔案,主張其權利受
損部份,同意依法負擔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聯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林文彬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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