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53款
1.事實發生日:114/03/10
2.公司名稱:濾能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間已於114年3月10日截止,惟有部分認股人尚未繳納
現金增資股款,故本公司特此催告。
6.因應措施:
(1)依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第142條之規定辦理,自114年3月11日至114年4月
11日下午3點30分止為股款催繳期間。
(2)尚未繳款之認股人請於前述期間內,依原繳款書所載明之繳款方式繳款,逾期
未繳款者即喪失認購新股之權利。
(3)於催繳期間繳款之認股人,俟催繳期滿經集保公司作業後,依其認購股數撥入
其所登記之集保帳戶。
(4)若有繳款之任何疑問,敬請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6636-5566)洽詢。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