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4/11/05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4/3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3年9月26日)起,至到期
日(民國116年6月25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自本公司無償配股
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
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
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
期間外,得隨時透過原交易券商轉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
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
之規定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本公
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114年5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準用之規定,修正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
辦法」,轉換公司債持有者不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過期間轉換限制,以提
升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3年9月26日)起,至到期
日(民國116年6月25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
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二)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
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
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
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隨時透過原交易券商轉知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
求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
司普通股。
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本公
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修正後,債權人得
於「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之債權人公告日起至114年12月5日
止之期限內向本公司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