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4/11/11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05/05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1年5月5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
及轉換辦法」。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權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之次日(民國111年11月27日)起,至到期
日(民國116年8月26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
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
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
日止,不得請求轉換(認購)之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將本轉換公司債
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
定辦理。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114年5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準用之規定,修正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轉換公司債持有者不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過期間轉換限制,以提升投資人
權益。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權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之次日(民國111年11月27日)起,至到期日
(民國116年8月26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
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
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
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
止,不得請求轉換(認購)之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將本轉換公司債轉
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辦理。
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
日。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前項所述普通股依法停
止過戶期間不得轉換之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修正後,債權
人得於「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之債權人公告日起至114年
12月11日止之期限內向本公司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