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董事長、財務長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尚未接獲起訴書
4.事實發生日:114/12/0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於114/12/08發布新聞稿,本公司董事長
、財務長等人涉犯證券交易法,依法提起公訴。
6.處理過程: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一切靜候審理結果。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正常營運,此案件對本公司財務及
業務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基於法令要求及資訊公開原則,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
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2)以目前所得資訊,該訴訟案件並未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造成重大影響,惟基於資訊
公開之原則,而補充發布此重大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