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14/12/11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1)陳偉望/董事兼總經理
(2)朱傑生/董事長特助
(3)孫哲仁/副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項目相同之上海安立公司之營業範圍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代表本公司出任上海安立公司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1)陳偉望/董事兼總經理
(2)朱傑生/董事長特助
(3)孫哲仁/副總經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1) 上海安立公司/董事
(2) 上海安立公司/董事
(3) 上海安立公司/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菲拉路55號第二幢第9層904室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危險化學品的銷售;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離岸貿易
經營;進出口代理;貿易經紀;國內貿易代理;包裝服務;社會經濟諮詢服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該子公司係本公司透過新加坡永光公司持股56.25%之公
司,採權益法認列其損益。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自上海安立股東會選任完成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