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14/12/11
2.發生緣由:
本公司114年第一次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於114年12月10日截止,
惟仍有部份原股東及員工尚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故本公司特此催告。
3.因應措施:
(1)依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特再催告。
(2)自114年12月11日至115年01年12日為股款催繳期間。
4.其他應敘明事項:
若貴股東有任何疑問,請洽詢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富證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光復北路11巷35號地下室一樓,電話:02-27686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