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4/12/15
2.公司名稱:冠星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依本公司民國114年11月14日修訂「中華民國境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
轉換辦法」致債券持有人公告,已訂定債券持有人異議期間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
至民國114年12月15日止。
6.因應措施:
(1)截至民國114年12月15日止,債券持有人聲明異議期間已屆滿三十日,尚無債券
持有人異議聲明通知送達本公司。
(2)依公司法第248條第4項規定,呈奉證券主管機關申報核准。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