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4/12/15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3/06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 本公司113年3月6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中華民國境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
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2)辦法修訂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西元2024年8月31日)起,至
到期日(西元2027年5月30日)止,除(一)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
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
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
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
前一日止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集保結算所」),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
日。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認購)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5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規定,修訂本
公司「中華民國境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公司債持有者
不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過期間轉換限制,以提升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訂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西元2024年8月31日)起,至到
期日(西元2027年5月30日)止,除(一)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
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
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
算所」),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轉換之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
停止過戶期間。
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
。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認購)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