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14/12/23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楊鴻慶副總經理、吳岳峰協理(註1)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同類之業務
並擔任經理人或董事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於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全體出席董事決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楊鴻慶副總經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福建華擎發動機工業有限公司 副董事長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閩侯縣青口鎮東南汽車城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生產車用發動機系列產品及其主要零部件,
銷售前款發動機及其零部件,並提供相關技術諮詢及售後服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經理人姓名含特殊字,系統無法正常顯示,以同音字輸入:
註1:特殊字音同「峰」,字形為上「山」、下「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