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萬嘉環保工業(股)公司(以下稱萬嘉)及其負責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桃園地方檢查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偵字第51705號
4.事實發生日:114/12/2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子公司萬嘉負責人於114年7月3日因工安事件配合桃園
地方檢察署進行調查,經桃園地方檢查署偵查終結,對萬嘉、萬嘉負責人及萬嘉
副廠長處以緩起訴處分均為一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萬元至5萬元間不等。
6.處理過程:本公司依處分書內容依法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及萬嘉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依法發布重大訊息。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已代萬嘉於114年6月6日公告該職安事件,並於114年7月3日公告其負責人
已配合桃園地方檢察署進行相關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