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調查權部分條文違憲 監察院表尊重邱 璽臣 (2024-10-25 18:33:18)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今(25)日就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監察院聲請案,作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認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逾越立法院調查權的權限範圍,部分與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憲法要求不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因此宣告違憲,或認為部分條文必須基於憲法法庭本判決所示的前提下,才不生牴觸憲法問題。監察院對此表達尊重,並感謝大法官針對監察院聲請案進行的審議與說明。


憲法法庭在判決中指出,立法院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其行使應與立法院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且必要,並不得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至於涉及其他憲政機關的部分,應受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的限制。


法庭強調,司法機關、考試院、監察院等國家機關,依憲法規定應獨立行使職權,其相關事務及案卷資料等,不在立法院調查權範圍內。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等,依憲法規定應獨立行使職權,也不得成為立法院調查權行使的對象,且不負有協助立法院調查的義務。


憲法法庭進一步指出,立法院與監察院分別行使調查權時,若其調查事項相同,可能導致相關機關因義務重複而受到不利影響。兩院應在行使調查權時謹慎考量其必要性,避免對相關機關或人民造成過度干擾。


法庭還指出,立法院調查權的行使若涉及其他憲政機關的憲法職權核心領域,且其他憲政機關明確主張不受立法院調查權干涉,應由相關機關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應依法循憲法訴訟途徑解決,交由憲法法庭審理。


監察院表示,自第6屆監察委員就任以來,已收受人民陳情書狀近6萬3千件,提出超過1千件調查報告及370多個糾正案,函請機關議處超過520人,糾彈近160人,都凸顯出監察調查權以往在監察院有效行使的價值與重要性。


監察院強調,五院同為憲政機關,若要有所改變,也應該經過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明定的程序來走,在未循憲定程序修憲調整前,各院本依憲法授予的權限各司其職,依循憲政慣例,相互尊重。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攝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稱修《民防法》護學生 國民黨質疑沈伯洋要送學生上戰場


朱立倫推光復節成國定假日 徐榛蔚感謝先烈奮鬥貢獻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

加密貨幣
比特幣BTC 90053.91 -1,010.46 -1.11%
以太幣ETH 3080.69 -9.05 -0.29%
瑞波幣XRP 1.06 0.17 18.82%
比特幣現金BCH 432.54 1.12 0.26%
萊特幣LTC 86.65 2.95 3.53%
卡達幣ADA 0.730163 0.03 3.81%
波場幣TRX 0.196717 0.01 3.03%
恆星幣XLM 0.194332 0.05 32.87%
投資訊息
相關網站
股市服務區
行動版 電腦版
系統合作: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訊提供: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台灣證券交易所, 櫃買中心, 台灣期貨交易所
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使用本網站股票、期貨等金融報價資訊之會員,務請詳細閱讀「資訊用戶權益暨使用同意聲明書」並建議會員使用本網站資訊, 在金融和投資等方面,能具有足夠知識及經驗以判斷投資的價值與風險,同時會員也同意本網站所提供之金融資訊, 係供參考,不能做為投資交易之依據;若引以進行交易時,仍應透過一般合法交易管道,並自行判斷市場價格與風險。
請遵守台灣證券交易所『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等交易資訊管理相關規定本資料僅供參考,所有資料以台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公告為準。 因網路傳輸問題造成之資料更新延誤,精誠資訊不負交易損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