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今日開會,會議上討論修訂《房屋條例》。本地傳媒報道,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提出修例建議,引入新「嚴重濫用公屋」罪行,針對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授權許可他人居住於公屋單位者,以及租戶家庭不居於單位並將其用於商業用途者。干犯者最高可被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罰則參考非法轉讓資助出售單位。而適用範圍包括任何人,即協助出租的地產經紀、持證人及分租人等。
另外,房屋局計劃修例提高房屋署人員執法能力,包括入屋調查時住所內人士必須出示身份證。修訂建議若受查人在無合理辯解下拒絕提供資料即屬違法,可處罰款1萬港元及監禁六個月。當局目標今年上半年將修例草案提交予立法會審議。
現行《房屋條例》下,若有公屋住戶嚴重濫用公屋,房委會無權提出檢控,僅能終止租約。(ad/u)~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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