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演兼商人黃百鳴涉嫌內幕交易案,法院繼續以「案中案」形式,處理涉案WhatsApp訊息的呈堂性;爭議點在於證監會在2018年8月搜查黃(柏)鳴胞妹黃潔珍寓所,並檢走其手機,但在未有搜查令下,透過詢問黃潔珍而取得手機密碼並獲取當中內容。控方要求把手機內WhatsApp訊息呈堂,惟辯方提出質疑。
控方傳召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前經理關嘉倩作供。她當時曾擔任本案案件主管,就2018年8月21日搜查黃潔珍住所的行動,她並沒有身在現場,惟證監會翌日收到黃潔珍法律代表的來信,指手機內有涉及法律專業特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的內容,關便把涉案手機封存。後來證監與黃潔珍一方達成協議,於同年11月6日在黃潔珍一方見證下,由資訊科技顧問把手機內容拷貝,並把副本交給黃潔珍一方。
證監會後來在2019年1月18日再收到黃潔珍一方的信件,當中確認不再提出法律專業特權;關供稱,在此之前,沒有證監會人員曾檢視手機內容或對手機作出任何不當干預,而除了提出法律專業特權,黃潔珍一方沒有反對過證監會檢視手機內容。
另外,關嘉倩指,2018年曾到黃百鳴家中搜查,花逾一小時查看黃百鳴手機內容,雖並無任何發現,惟證監會仍檢走手機,至今尚未歸還,她表示不記得此舉是否證監會慣常做法。
辯方在日前審訊中問及作供的證監會人員,根據案例,執法人員若要檢視調查對象的手機內容,要另行取得搜查令。辯方向關嘉倩求證,相關行為是否證監會的慣常做法,關嘉倩表示已不記得當時證監會的慣常做法;辯方另引述2017年的「岑永根案」指出,原訟庭裁定執法機構在檢取被捕人士的電子裝置時,除非情況緊急,否則須另外取得搜查令,關嘉倩回應指,並無聽過有關案例。
其後作供的證監會法規執行部總監馬詠珊,被辯方問到有否聽聞岑永根案例,馬詠珊透露,證監會曾就此諮詢內部法律團隊及外聘大律師的意見,但辯方質疑,為何證監會並無向律政司索取意見。馬詠珊解釋,證監會與一般紀律部隊不同,不會直接經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而是先向內部法律團隊索取意見,如有需要再諮詢外聘大律師。(ss/u)~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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