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3/09/30
2.公司名稱: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113年現金增資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期限已於113年09月30日截止,
惟有部分股東及員工尚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特此催告。
6.因應措施:
(1)依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辦理,自113年10月02日至
113年11月04日下午3時30分止為股款催繳期間。
(2)尚未繳款之股東及員工請於前述期間內,持原繳款書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松南分行暨全國各分行辦理繳款,依繳款書所載之繳款方式辦理繳款,
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認購新股之權利。
(3)催繳期間繳款之股東及員工,俟催繳期間屆滿並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公司作業後,依其認購股數撥入認股人登記之集保帳戶。
(4)若貴股東有任何疑問,請洽詢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地址:103432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3段210號地下一樓,
電話:(02)2586-5859)。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