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款
內容:依達邦蛋白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3年11月05日至113年12月04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達邦蛋白生技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後翌日起(民國111年03月09日)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民國113年10月29日),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在櫃檯買賣中心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案本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將其款項以匯款方式交付債券持有人,郵匯費自償還債款中扣除。
(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3年11月05日至113年12月04日
(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3年12月04日
(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3年12月05日
(五)、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3年11月05日
以帳簿劃撥贖回之債權人,請向交易證券商辦理債券贖回手續,由交易證券商向集保結算所提出申請,集保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以電子化方式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贖回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請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1. 填具『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127:存券領回代轉』(註明贖回)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 證券存摺。
(七)、債券贖回價款發放將於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113年12月11日)採匯款方式撥入債權人留存於交易證券商之款項劃撥帳號,匯費自贖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八)、如債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贖回權,擬請求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最遲應於113年12月06日前至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九)、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本部(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95號1樓;電話:02-3393-0898)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3年12月06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