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永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達投資有限公司、
宇程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訴字第1492號,順股
4.事實發生日:113/10/2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13年8月21日公告本公司113年8月14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暨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請求精奕興業(股)公司113年7月19日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之
決議應予撤銷。惟精奕公司已於113年10月15日重新召開股東臨時會,進行7席董事
及2席監察人之全面改選及章程修訂案。
本次股東臨時會本公司聯合其他股東已指派代表人出席並表達反對其章程修訂案,
取得3席董事及1席監察人,得以維護股東權益,本公司經全盤考量後於今日將旨揭
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出之訴訟案自行撤回。
6.處理過程:委請律師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如常運作。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已說明如上5,另本公司於113年8月14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出之旨揭訴訟案,
本公司已於113年8月23日自行撤回(參詳本公司8月23日重訊序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