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長鄭銘謙,今天(7日)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詢,鄭提到,收容中不可能放出去,但若是撤銷死刑判決發回高院審理,「我不敢保證沒有(放出去的風險)。」對此,藍委吳宗憲認為,應永久隔絕於社會的死刑犯,卻成了社會安全網最大的漏洞,他認為,這37名死刑犯很有可能在審理中就離開看守所,回到社會。
吳宗憲在臉書發文表示,大法官為法院判處死刑設下海門天險,為殺人犯掃除一切障礙,包括法官的獨立審判權、代議士的立法權,最後將死刑的臨門一腳交給精神科醫師,創造比登天還難的死刑制度。
吳宗憲指出,在「殺人罪判死刑有無違憲」的命題下,大法官自創法律,對精障殺人者設下3大關卡分別在,行為時、審判時、執行時。以《刑法》第19條2項規定為例,對行為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法官本來還有裁量是否減刑的空間,「但大法官卻直接按下off鍵,要求不得判死。」
吳宗憲質疑,這次大法官點名5名死刑犯可以救濟,一旦死刑判決被廢棄後,死刑犯會不會被放掉?吳宗憲提到,法務部長鄭銘謙不斷強調,會建請法院羈押,也就是檢察官「只能建議」。建議也須於法有據,殺人屬於重罪,依大法官釋字665號及《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等規定,「早就不能單獨作為羈押原因,還必須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串滅證之虞,這些難道部長不知道?」
吳宗憲進一步指出,《妥速審判法》對於重罪羈押仍有期間的限制,法院羈押3個月後,只能再延長羈押6次,每次2個月,換言之,僅得延長羈押1年,共15個月,而不管是對被告行為時、就審時的精神鑑定,需要耗費多久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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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憲也提到,因為修法已要求鑑定人需具名,並接受交互詰問,導致醫界不願意作司法鑑定,恐怕審理期間會拖過羈押上限,被告就可以堂而皇之的離開看守所,「但部長又說,此時可以用科技監控來替代,但科技監控就像GPS,只能知道人在哪裡,能阻止被告再次犯案嗎?」
吳宗憲質問,當初數審級法官確定應永久隔絕於社會的死刑犯,在大法官遂其人權「偏愛」下,使社會安全網產生漏洞,制度缺乏配套,倉促上路恐怕付出更多代價,而修復式正義中促進被害人的溝通對話呢?大法官在判決中卻隻字未提,所因此產生的問題將接踵而至,為政者還不醒嗎?(責任編輯:許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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