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news今日新聞] 工會與企業簽訂團體協約對於勞資關係、勞資權益有穩定性。勞動部為鼓勵工會締結團協,2016年訂定《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最高可核發25萬元獎勵金,迄今已核定531件工會申請案,當中以「利潤分享」條款,占218件最多。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回顧,2016年勞動部採取獎勵方式鼓勵工會簽訂團協,從2016年實施到今年8月,總共核定531件的申請案,也核發8476萬元的獎勵金,挹注工會聘雇會務人員、法律專家,讓工會運作得更好。
他表示,工會要與雇主簽訂團協困難度很高,往往不是1、2天就可以促成,近年勞動部發現台灣團協無論在數量或是內容都有所進步,因此勞動部針對不同類別提供不同獎勵。
第1類是設有「利潤分享」條款,已累計有218件,其中例子包括「公司年度淨利提撥10%,作為員工績效獎金與年終獎金」、「依公司當年度的稅前盈餘提撥15%當『年度績效考核獎金』的總發放金額」等約定。
王厚偉表示,勞動部對於利潤分享特別支持,呼籲企業應主動跟工會來協商,讓員工可以享受打拚出來成果。近期也有出現「持股信託」模式,讓員工可以享有薪水之外的一筆長期收入。
第2類是「優於法令規定勞動條件基準事項」條款,如提升勞工勞動條件者,內容包括「產假增加第9週與第10週,薪資照給」等,累計核定145件。
第3類則雖未有涉及分享利潤或優於法令規定,但仍有助於提升工會安全或會員福祉,如「甲方應提供乙方會員團體保險」,已累計核定85件。最後一類則是「輔導工會簽訂團體協約」者,已累計核定83件。
綜觀分類,以第1類「利潤分享」團協數量最多,王厚偉解釋,容易不容易是另外一件事,但現在工會大概也理解調薪、獎金重要性,所以也是工會一大訴求,公司方也採取正面態度,所以有四成申請案是該類型。
對於531申請案占工會比率,他則解釋,有些工會不見得想要透過團協來達到目標,也可能選擇一般性協定或是按照公司規章執行,再加上部分工會在3年團協到期後也進一步簽署,較難推算比率,但仍會鼓勵沒有談團協的公司跟工會協商。
對於哪些條款較容易成為工會與企業談團協的「起手式」?他表示,勞動部一向鼓勵工會與企業先談《勞基法》沒有談的東西,如員工撫恤、天災出勤及工作權等, 因為許多企業都認為勞基法標準已是高標準,建議先增加雙方友善關係,再觸動到法律規定。
針對有無指標性公司簽訂團協,王厚偉表示,近年有漢翔公司、桃園機場企業工會都有提出申請,另外像是國營事業、公股行庫及公部門企業工會等有「領頭羊效果」,所以團協簽訂態度都很好。
他也提到,像是先前罷工的中華航空及長榮航空先前都有因勞資爭議發生罷工,但在經由簽團協後,後續就趨於穩定,「這就是團協的好處,大家先把會有起爭執的一些事項,我們先談好,大家一起來努力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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