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羈押禁見)聘請子公司鼎越開發前董事長朱亞虎辦理京華城容積案,朱承認透過7個人頭、捐210萬元到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再由時任台北市長柯文哲(羈押禁見)的大帳房李文宗(羈押禁見)處理金流,高等法院9日撤銷朱的羈押禁見裁定,但台北地院更裁後,10日零時仍認他有滅證、勾串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本案更裁由北院強制處分庭法官呂政燁審理,之前的柯文哲羈押禁見裁定,也是出自呂政燁之手。呂平常在實務上偏向保障被告人權,而今卻連押柯、朱二人,堪稱京華城剋星,顯示台北地檢署手中的犯罪資料已逐漸鞏固。
朱亞虎經過呂政燁訊問,不爭執北檢聲請羈押書所指的部分事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項的「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朱亞虎雖坦承行賄金額及範圍,但呂政燁參酌卷證其他資料、共犯與證人陳述,仍存有疑慮。
呂政燁認為朱亞虎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為保障朱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的貞潔,確有事實足認有滅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至於聲押書主張朱亞虎有逃亡之虞部分,呂政燁反而認定卷內資料並無法確實呈現朱有何逃亡或準備事實,不能僅因涉犯重罪,家屬均在國外,驟認即有逃亡之虞 。再者,依高院前案紀錄表記載,朱亞虎並無通緝到案紀錄,且預防逃亡並非僅羈押一途,尚有其他替代方案足以滿足此目的,故檢察官主張朱有逃亡之虞,被呂政燁判定並無理由。
呂政燁考量朱亞虎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先讓朱亞虎交保,未來若逃匿,可以沒入保證金來擔保。
北院指出,為保全證據,經衡量本案為對公務員行賄,影響國家層面深遠,應偏向於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代替,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5 條第3項規定, 裁定羈押朱押虎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可抗告。
更多新聞:
幕後/北檢密查超思金流1年找嘸行收賄事證 改辦畜產會採購陋習涉圖利
獨家/中科院外購過氯酸銨又出包!磷成份過高 抗中飛彈射程僅勉強過低標
菱傳媒原始網址:白手套朱亞虎交保夢碎!「京華城剋星」再度出手羈押禁見
系統合作: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訊提供: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台灣證券交易所, 櫃買中心, 台灣期貨交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