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李鴻鈞辦公室主任張書維,2019年涉嫌性侵與猥褻2名女記者。猥褻部分已定讞,至於性侵部分經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有期徒刑3年2個月,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於今天(11日)駁回上訴,案件定讞。
根據判決,張書維於2019年2月22日與2名女記者小薇和小曼(化名)參加春酒聚會後,前往KTV續攤唱歌。張男於包廂內趁機抓捏小薇胸部,小薇起初以為是無意之舉,試圖撥開張男的手,但張男變本加厲,撩起她的短裙撫摸大腿及臀部。小薇當場憤怒推開張男並斥責他不要再這樣。
接著,張男又對小曼伸出鹹豬手,隔著襯衫觸摸她的胸部。小薇離開現場後,只剩小曼留在KTV,她原本打算幫張男叫車回到中和辦公室,然而途中張男卻要求前往汽車旅館,兩人在計程車上發生激烈爭吵,但最終車子還是進入摩鐵。進入房間後,張男強行將小曼壓在床上,並撕扯她的衣服。
小曼驚慌失措,大聲哭喊並表示自己正處於生理期,但張男仍強迫她進行口交。最終,由於張男未能得逞,小曼才得以逃脫,事件因此曝光。
事件發生後,李鴻鈞立即將張男解職,張男公開道歉但否認性侵,聲稱雙方是自願,女方的衣服是自己脫的,並強調「如果今天我這麼王八蛋的話,那就把我抓去關沒關係!」一審法院不採信張男說法,判處有期徒刑7年,二審則改判4年6個月,罪名包括性侵未遂及強制猥褻。
最高法院最終駁回張男的上訴,猥褻兩名女記者的部分已定讞,性侵未遂部分經高等法院更一審後改判3年2個月,並於近期定讞,將由檢方執行刑期。(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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