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去年底發生國中割頸案震驚社會,9月30日判決出爐,林姓少女、郭姓少年因年紀及收容期間「漸能反省過錯」減刑,被依照殺人罪分別判處8年、9年徒刑。楊姓少年父親今天(16日)發9點聲明,指凶手當初連刺兒子七刀,刀刀致命,二嫌現在卻開始看心理醫師,為減刑無所不用其極,痛指台灣司法完全偏向加害者「司法已死!」
感謝媒體朋友願意仗義直言刊登楊爸的心聲感謝我們全家的好朋友石一佑議員一直陪伴我們是我們的依靠。司法天平失衡,已完全偏向加害者!司法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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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第一次開庭時,尊敬的法官對我們受害家屬説,她感同身受,當時期盼這位法官能夠真正了解我們的痛,可以給予兇手應有的懲罰,結果卻是法官對於加害者的滿滿的關愛不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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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者的原生家庭問題及家庭教育不彰是我們造成的嗎?是冰凍三尺非一之日寒的教育造成,更不是我們受害者造成的,憑什麼因為原生家庭的問題及家庭教育不彰來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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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8歲,依照刑法是“得”減刑,並不是“必”減刑,殺人兇手片刻之間連刺七刀,刀刀致命,手段凶殘,這種人還可以再減刑?少事法給予優沃的處遇環境「陽明學校」,再者年紀小就可以胡亂殺人後,談減刑已違反《少事法》本質,且當有一方為此逝去生命時少事法應以生命為重,而非公然保護非法!法官難道不怕以後會有更多受害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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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證已知悉暑假郭生即有帶刀遊蕩之情事,事發前郭生少保官竟未曾通知學校,也未做其他動作,僅口頭勸告,難道少保官認為郭生帶刀去學校符合行政處遇的條件無需通知?顯然此舉也讓我們的校園安全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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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後短時間的覺察反省,也可以減刑?我們的法律是在教殺人被抓後故意表現出有反省,就可以減刑,有什麼科學依據提供,或只是為了脫罪就可以減刑嗎?少年法庭過去15 年教育瞬間全無意義,今天晤談幾日馬上悔悟,其用心明顯在減刑,殺人明顯時是良心已泯,為何法官還是覺得可以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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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案後再來看個心理醫生是否再來個減刑?現在二嫌都開始在看醫師,為了減刑無所不用其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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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生犯後一直不承認有共犯行為?為何刑期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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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可以共同分擔嗎?難道法官在告訴我們以後要殺人記得找多一點人來!這樣可以分擔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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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在法院均無「有期徒刑」之紀錄!少事法保護,二人多次的行政處遇都是保護管束,仍不知悔改,可說塗銷紀錄可以完全抹滅之前眾多的惡行!法官縱放、司法溺愛鑄成大錯。司法說要行政輔導先行,難道他們在第一次霸凌及暴力行為時司法沒給機會嗎?答案是“有”!結果就是學習到用惡毒手法殺人且至今仍不坦承殺人,但證據確鑿,為了減刑裝哭、裝無辜,在學校多少同學都怕他們,其智能膽識都高於一般學生甚至於大人!愛的教育很明顯在他們身上沒用,司法院完全愛錯方向,不想讓所有少年失去機會,但這兩個不好好反省、珍惜機會!這樣的人沒資格再擁有減刑資格。
犯罪行為人總會用千萬個理由來逃避罪責,我們的法官也一直替他們找減刑條例,希望他們能夠真正改過,但是這些人的再犯率是多少?根據統計是一半以上!法官不知道嗎?我一直強調小錯可以原諒,大錯不可原諒,否則將會有更多人會跟我們一樣!原生家庭和家庭教育不張是政府的問題,表示政府沒有積極介入才會有這些問題!所以我認為不能做為減刑的理由!如此判決只會讓社會問題會更嚴重,沒有相對應的處遇及教化是沒有意義的。更何況法律是用來維護所有人的生命、財產、自由及人權,不能因犯罪行為人違反規定還要替他們考慮人權及自由,否則整個社會安全網將無法有效保護社會大眾,校園安全更是會陷入不可控的私刑場,因為法律會無條件保護凶殘之人即便「兇手刀刀致命,不留餘地」,如果開此先例讓校園大亂,少事法原先想保護之美意變成比凶狠就好,有少事法保護刑安嗎?相信這不是社會大眾希望看到的。 針對本事件全權委託石一佑議員幫忙處理。(責任編輯:許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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