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調查權部分條文違憲 監察院表尊重邱 璽臣 (2024-10-25 18:33:18)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今(25)日就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監察院聲請案,作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認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逾越立法院調查權的權限範圍,部分與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憲法要求不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因此宣告違憲,或認為部分條文必須基於憲法法庭本判決所示的前提下,才不生牴觸憲法問題。監察院對此表達尊重,並感謝大法官針對監察院聲請案進行的審議與說明。


憲法法庭在判決中指出,立法院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其行使應與立法院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且必要,並不得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至於涉及其他憲政機關的部分,應受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的限制。


法庭強調,司法機關、考試院、監察院等國家機關,依憲法規定應獨立行使職權,其相關事務及案卷資料等,不在立法院調查權範圍內。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等,依憲法規定應獨立行使職權,也不得成為立法院調查權行使的對象,且不負有協助立法院調查的義務。


憲法法庭進一步指出,立法院與監察院分別行使調查權時,若其調查事項相同,可能導致相關機關因義務重複而受到不利影響。兩院應在行使調查權時謹慎考量其必要性,避免對相關機關或人民造成過度干擾。


法庭還指出,立法院調查權的行使若涉及其他憲政機關的憲法職權核心領域,且其他憲政機關明確主張不受立法院調查權干涉,應由相關機關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應依法循憲法訴訟途徑解決,交由憲法法庭審理。


監察院表示,自第6屆監察委員就任以來,已收受人民陳情書狀近6萬3千件,提出超過1千件調查報告及370多個糾正案,函請機關議處超過520人,糾彈近160人,都凸顯出監察調查權以往在監察院有效行使的價值與重要性。


監察院強調,五院同為憲政機關,若要有所改變,也應該經過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明定的程序來走,在未循憲定程序修憲調整前,各院本依憲法授予的權限各司其職,依循憲政慣例,相互尊重。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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