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心瑩/台北報導)憲法法庭25日針對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做出宣判,判決書多達9萬3717字,包括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違憲、藐視國會罪違憲,國會調查權部分雖屬合憲,但調查事項、範圍與科罰拒絕出席者部分,則予以限縮範圍。《菱傳媒》整理出釋憲結果懶人包,用兩張圖表讓讀者看懂憲法法庭判決重點。
此次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共有六大面向重點,分別是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禁止官員反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範圍、國會自組調查委員會查案、各委員會有權要求政府官員、社會人士出席公聽會,無正當理由拒絕者可裁罰以及新增《刑法》公務員藐視國會罪。
憲法法庭認為,新法規定經全體立委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程序委員會可排定議程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還可對總統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總統需即時回答,此規定無異是立法院自我授權,片面決定總統國情報告的時程與事項,逾越立法院的職權範圍,抵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針對外界關注的反質詢問題,大法官也對反質詢做出定義。大法官認為,「反質詢」指的應該是原為被質詢的行政首長,在質詢程序自行易位變成質詢人,向提出質詢的立委提出質疑或詢問,並要求特定立委答復。至於行政首長用問題或疑問句來答復立委的質詢,或用提問來釐清問題,即便行政首長言語表達方式有禮儀上的爭議,仍算是對立委質詢的答復,不算是反質詢。
在行使人事同意權部分,立法院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新增條文,要求被提名人列席立院說明時要具結所言為真,若隱匿或答覆不實,可處2萬到20萬罰鍰,大法官認為裁罰部分違憲。大法官認為,被提名人配合立法院人事審查程序,其性質充其量僅是避免人事任命案被立法院否決,致本人蒙受不利益,因而自願承受的負擔,不是法律上的義務,不能用法律手段強制履行。
至於眾所矚目的國會調查權部分,大法官則是將組成調查委員會的權限限縮在院會決議,不能由各委員會逕行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調查委員會也無權自行決議調取文件或資料,均須經院會決議。
但大法官同意調查委員會可經院會決議後,邀請社會人士到場接受詢問,人民可就特定事項拒絕證言,若調查委員會認其證言有虛偽不實,立法院不得逕行對其科處罰鍰,應循適當司法途徑起訴解決。
舉行聽證會的部分,大法官也強調立法院不得用立法科處罰鍰的方式,強制人民出席各種委員會的聽證會,強制人民提供證言或陳述意見。受邀出席的政府人員或人民,都可以請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毋須經主席同意。
至於立法院在《刑法》新增的藐視國會罪部分,大法官認為,行政首長備詢與答詢、行政首長及所屬公務員到會說明,都是《憲法》義務,義務不履行引發的問題是民主問責的政治責任問題,不可作為刑罰的目的,藐視國會罪立法目的已屬違憲,也不符刑罰是最後手段的要求,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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