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刑事訴訟法修正將科技監控納入停止羈押的強制處分條件後,外界對透過電子科技設備監控的方式寄予厚望,不過,自95年性犯罪假釋、緩刑的付保護管束者啟用電子腳鐐起,仍發生零星的脫逃事件;令人難以理解的是,節省大量人力的科技監控,執法機關卻「不愛用」,到今年7月間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僅50幾案,設備使用率僅5.18%,讓立委痛批花上億元建置設備宛如打水漂。
啟用了科技監控並不代表被監控者不會想方設法脫離監控。早年只針對性犯罪假釋或緩刑的付保護管束者為監控對象是,就不止一次發生脫逃或利用非監控時間性侵犯罪;97年11月及12月就相繼發生邱姓、劉姓妨害性自主假釋犯,利用非監控時間性侵或猥褻女童;98年3月及6月分別發生假釋犯破壞電子腳鐐逃跑。
從95年施行電子腳鐐後到109年間,總共發生了13件破壞電子腳鐐事件,幸好破壞電子腳鐐逃匿的假釋犯都在最短時間內被捕。
依照電子監控的標準作業流程,電子手環或腳環必須由生產廠商的專業技師到場裝配,而且要先讓假釋犯戴上虛擬實境的VR裝置才進行穿戴,以避免被發現怎麼穿戴,並測試完成才算正式啟用,專業技師裝配目的就是防制破壞,以及確保遭破壞後能立即反應示警。
不過,也曾發生假釋犯徒手破壞監控設備的例子,108年潘姓性侵假釋付保護管束之人,在台東地檢署執行保護管束期間,破壞科技監控設備後逃逸,離奇的是,潘某被緝捕歸案後調查發現,他竟然是以徒手方式破壞電子腳鐐;為此,監察院還對法務部通過糾正案。
此外,矯正署明德外役監去年底開始試辦電子手環,這是法務部因應受刑人脫逃事件,透過讓返家探視的受刑人戴上「電子手環」,可即時定位追蹤。今年5月戴電子手環返家探視的方姓受刑人,竟然直接破壞電子手環後逃匿,後來台中潭子網咖落網,可見科技監控可以節省跟監人力,卻仍需要大量的監控人力,否則無法即時發現,被監控對象還是可能逃之夭夭。
也就因為要隨時掌握電子腳鐐訊號,對司法人力是沉重負擔,加上法官對設備信心不足,也憂心警訊號不時響起,生活將與被告綁在一起,所以科技監控的使用率偏低,甚至有法官「畫地自限」。
基隆地院審理一件詐騙集團案件,水房集團的朱姓首腦在審理期間已被羈押9個月,法官裁定對朱男實施電子腳鐐監控僅8個月,結果朱男一卸下電子腳鐐後,即棄百萬保證金落跑;事件發生後引發立委痛批,黃國昌就直言「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並無限定9個月的期限,且此例一開,整個防逃機制乾脆廢掉好了。
黃國昌痛批,基隆地院自行認定電子腳環的監控期限為9個月,所以在朱男戴上腳環滿8個多月後,因表明不會逃亡、請求解除腳環,法院也就同意,結果電子腳環一解除,詐團主嫌馬上失蹤,基隆地院和司法院應該出面向社會清楚說明依據為何?詐騙主嫌跑了誰要負責?絕不能讓法院的恣意,使台灣淪為詐團天堂。
不過,法官也有一肚子苦水,因為法官必須隨時緊盯手機,不論幾點,只要收到被限制出海的被告靠近海邊告警訊息,就要立刻聯繫警方查處;此外,有些被告訊號不佳,法官也要火速下達指示。法官的生活形同跟被告綁在一起,24小時都可能收到通報,心理壓力太大。
這些原因使得科技監控的利用率極低,立法院的「司法院主管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中,就指出為使科技設備監控防逃機制順利開展,司法院與法務部雖已共同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惟截至110年3月科技監控案件數偏少,設備及人力多有閒置,亟待檢討改善。
司法院與法務部109年委託高檢署建置科控中心,斥資1億1753萬餘元辦理採購案,同年「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生效,並在111年設置科控中心,每年另編2000餘萬元委外維護,然而使用率卻不如預期。
審計部報告指出,截至112年11月底,各院檢機關命被告接受適當科技監控僅33案,其中院方約12案、檢方約11案;立委今年7月底調取資料,累計也僅50餘件。審計部也指出,被告配戴或裝置的監控設備計有57套,與採購的設備數量1100套相較,使用率僅5.18%。
法官不愛用科技監控,造成保釋金額達5億天價的國寶總裁朱國榮落跑海外,法界人士嘲諷,高院只好用「朱國榮是金融案件被告尚非如同性侵犯或家暴犯等,會對他人或被害人造成即時性的危險,故實務上很少以電子腳鐐方式施以監控」這種不是理由的理由為自己找下台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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