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意外猝逝妻秒領472萬存款 婆婆提民事索討法官這樣判王 昭濱 (2024-12-03 17:39:38)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邱姓商人3年前意外猝逝,結果妻子翌日就火速到銀行領走丈夫戶頭中所剩的472萬,並花費273萬元支付喪葬費、保險費及生前債務等,但邱母認為遺產是遭兒媳侵占,便提出民事訴訟索討,全案經桃園地院審理後,法官判決媳婦應給付婆婆273萬餘元,婆婆則應給付78萬元相關喪葬費用,全案仍可上訴。


邱母在判決中主張,兒子在2021年11月16日死亡後,兒媳已辦理拋棄繼承,所以她才是唯一繼承人,但兒媳卻在11月17日自兒子銀行帳戶轉帳450萬元、提領現金22萬元,共侵占原本應由她繼承的472萬元,在扣掉兒媳已歸還的198萬餘元後,兒媳還有273萬餘元未返還給她,因此提起訴訟。


兒媳出庭時喊冤表示,她領取472萬元後,是用來支付丈夫喪葬費43萬9980元、靈骨塔位35萬元、宜蘭縣冬山鄉農會貸款6萬5000元、宜蘭縣五結鄉不動產貸款7萬5000元、債權人30萬元、丈夫辦理的住宅火災保險費2533元、以及丈夫109年度綜合所得稅150萬餘元,還有歸還剩餘的198萬餘元給婆婆,因此不應構成侵權行為。


兒媳主張,她領走的錢是清償丈夫生前留下的債務,丈夫遺產總額並未減少,加上剩餘的198萬餘元已於2022年12月歸還婆婆,婆婆實際並未受到損害。


不過婆婆對於兒媳的說法駁斥表示,兒媳按自己意思支出這些金額,均由侵占兒子的遺產給付,兒媳什麼錢都沒付,也未通知她,何況喪葬契約是兒媳與殯葬業者自行訂定,塔位還登記在兒媳名下,根本不屬於為死者清償債務。


法院審理後認為,無論塔位在誰名下,均不妨礙婆婆不必另行支出塔位的利益,因此妻子支付邱男喪葬、塔位費用後,向作為繼承人的婆婆請求相關費用自屬有據。且依法律規定,邱男死後的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妻子領取472萬元時,主觀上已屬故意侵占遺產,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最終宣判,兒媳應給付婆婆273萬4919元,婆婆則應給付78萬9980元喪葬費及塔位費用。全案仍可上訴。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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