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不服內政部宣告她停職 聲請停止執行反被法官打臉 (2025-01-17 18:00:00)



(菱傳媒/台北報導)宜蘭縣長林姿妙因貪污案件去年底遭判刑12年半,旋即遭內政部宣告停職停薪,林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裁定結果今(17日)出爐,合議庭認為林未依規定先提訴願,訴願不成再提行政訴訟;且依刑事判決認定,林的不法金流高達3250萬元,可疑來源財產總額也高達800萬元,違反人民對公務廉潔性的期待,為免政府公權力及業務推行產生不良影響,暫時性停止縣長職務並無不妥,據此駁回林姿妙的聲請。



宜蘭縣縣長林姿妙是在去年12月31日遭宜蘭地院依圖利、洗錢等罪判刑12年半,內政部當天援引《地方制度法》規定,通知林姿妙即日起停止縣長職務及薪給。林姿妙緊急在1月10日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原處分執行,又在1月13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合議庭指出,行政法院裁定准許停止執行,須具備一定之要件。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的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行政法院得裁定停止執行,但《訴願法》既規定受處分人得申請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停止執行,理論上就可由上開機關獲得救濟,沒有逕向行政法院聲請的必要,因此除非是情況緊急、若未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會難以救濟,否則行政法院都應以欠缺保護必要為由,駁回聲請。



由於林姿妙在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起訴前,未等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就其申請停止原處分執行一事做決定,就馬上向法院聲請停止原處分執行,卻未說明有何非可歸責於己的事由,非即時由行政法院處理,否則難以救濟的情況緊急狀況。



新聞稿指出,宜蘭地院刑事判決內容認定,林姿妙借用、租用毫無信賴關係之人的帳戶收受、持有不明款項,以掩飾、隱匿無合理來源的現金,金流高達3250萬元,未據實說明可疑來源財產總額高達800萬元,均違反人民對公務廉潔性的期待,影響國家及人民對其信任關係,為避免政府公權力及業務推行產生不良影響,暫時性停止其職務的執行,應屬適當,因此駁回林姿妙的停止執行聲請,林姿妙繼續維持停職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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