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因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停職 聲請停止執行遭駁回張孝義 (2025-01-17 20:23:44)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宜蘭縣長林姿妙及其縣府團隊涉及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違法核准延長臨時建物使用圖利及洗錢等罪嫌,去年12月31日遭宜蘭地方法院依圖利、財產來源不明、洗錢等罪,判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遭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停職;林姿妙林姿妙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內政部的停職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7)日以林姿妙未據實說明其可疑來源的財產總額高達800萬元,如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明顯於公益有重大影響,駁回林姿妙的聲請。可抗告。


林姿妙因涉嫌犯貪汙治罪條例之罪,經第宜蘭地方法院去年12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處分通知林姿妙停止其縣長職務及薪給,去年12月31日起生效,林姿妙在今年1月10日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外,未待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對其申請停止原處分執行之事為決定,就在1月13日向法院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北高行合議庭表示,行政法院裁定准許停止執行,須具備一定之要件。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又於公益無重大影響者,行政法院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固為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所明定。


但是,訴願法第93條第2項既規定受處分人得申請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停止執行,理論上得由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獲得救濟,殊無逕向行政法院聲請之必要。


且行政訴訟係審查行政處分違法之最終機關,若一有行政處分,不待訴願程序即聲請行政法院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無異規避訴願程序,而請求行政法院為行政處分之審查,故必須是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即難以救濟之情形,否則應認欠缺保護之必要而駁回其聲請。


林姿妙在行政訴訟起訴前,未待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就其申請停止原處分執行之事為決定,即再向法院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並未主張及釋明有何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否則難以救濟之情況緊急情事,依前揭說明意旨,應認欠缺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


此外,據宜蘭地院刑事判決內容所述林姿妙借用、租用毫無信賴關係之人的金融機構帳戶收受及持有不明款項,以掩飾、隱匿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款項之來源、去向及所在,金流高達3250萬元,未據實說明其可疑來源之財產總額高達800萬元等節,違反人民對公務廉潔性之期待,影響國家及人民對其信任關係。


合議庭認為,為免政府公權力及業務之推行產生不良影響,在保護地方自治團體利益不受侵害,暫時性停止地方首長職務之執行,應屬適當,如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明顯於公益有重大影響,難認符合停止執行之要件,聲請人之聲請,因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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