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案二審裁定停審 高檢不服提抗告「高院駁回確定」黃楚甯 (2025-01-23 09:47:00)



新竹市長高虹安任內涉詐助理費,一審被判7年4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現停職,經過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裁定停審,聲請憲法法庭宣告條文違憲。台灣高檢署對此不服,提出抗告,被高院駁回確定,不得抗告。



在一審判決中,法官認定高虹安詐領11萬餘元的助理費,因此依照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罪嫌,判處7年4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經過審判以後,高虹安的新竹市長職務被停職。



高虹安對此不服、提起抗告。高院審理後裁定,各級民意代表多年來因為公費助理費、加班費等問題而被法院判決的案件,共有200多筆。但針對立委涉及公費助理而被判有罪,高虹安是第一人。



高院合議庭認為,審判實務上就地方民代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委,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此部分有疑義。該條文實務上應如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可否由個案法官審查,也有疑問。



高院指出,釐清民代助理費性質,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是否觸法,高院認為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的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造成無必要的紛爭與訟累。



對於高院的裁定,台灣高檢署感到不服、提出抗告,請其撤銷原裁定。不過高院認為,檢察官提起抗告並不合法,予以駁回,並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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