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東岸廣場強行點交案 主富公司控告謝國樑等不起訴張孝義 (2025-02-19 16:45:30)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基隆市東岸廣場爆發的產權爭議,負責商場營運的「NET」主富服裝公司不滿基隆市政府去年2月1日凌晨指示警方強硬接管商場,提告謝國樑、基市警局第一分局林詔徹等8人涉犯刑法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竊佔、加重強盜及毀損等罪,基隆地檢署今(19)日偵查終結,檢方認犯罪嫌疑不足,全部不起訴處分。


主富公司提告主張,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所增建之2至4樓部分為主富公司獨資興建而應享有所有權,且基隆市政府與主富公司就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所有權之 爭議須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謝國樑為基隆市長與基市警局第一分局林詔徹等明知於此,卻於113年2月1日凌晨零時許,由謝國樑指示林詔徹派遣基市警一分局警力等8人至東岸停車場,共同破壞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門鎖,侵入、竊佔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使主富公司無從進入、使用,且以強暴方式強取主富公司放置在該增建建物內之財物。


因此提告謝國樑等8人共犯刑法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竊佔、加重強盜及毀損等罪嫌。


檢方偵查後認為,東岸停車場營運移轉契約係由基隆市政府與大日公司所簽訂,自105年1月1日起委託大日公司營運,委託營運期間自105年1月1日至109 年12月31日,營運期滿大日公司有2次優先訂約權,第1次為3年,第2次為 2年。主富公司並非契約當事人,而是以大日公司之協力廠商名義加入東岸停車場營運移轉契約。


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是於大日公司受託經營東岸停車場期間所興建,主富公司雖主張該增建部分為其單獨出資興建,然依照證人證述大日公司就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一事 有給予主富公司租金上的減免充作出資,則該增建建物是否為主富公司單獨出資興建,確有疑義,且依主富公司與大日公司間所簽立之106年協議書,主富公司於該協議書中表示向大日公司承租部分包含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則主富公司對此增建建物是否享有所有權,亦有疑問。


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增建完畢後,依照基隆市政府與大日公司所簽立之東岸停車場營運移轉第一次續約,可知大日公司同意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所有權歸基隆市政府享有,且若營運期間屆滿,大日公司未將受託營運資產交還予基隆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得逕行收回包含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在內之全部委託營運資產。


主富公司於109年10月16日亦出具合作同意書,表明願意遵守東岸停車場營運移轉第一次續約之約定。


所以大日公司於112年底就東岸停車場之委外營運不再取得第2次續約資格後,謝國樑等人依約認定包含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在內之全部委託營運資產均應歸還基隆市政府,但契約相對人未配合返還的情況下,基隆市政府得逕行收回並辦理營運移轉,並非無據,實難認被告等人主觀上有違法犯意。


同時,主富公司雖曾以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之產權爭議對大日公司、基隆市政府提出相關民事保全程序,惟相關民事保全程序於113年1月31日基隆市政府就東岸停車場進行營運移轉程序前,已分別經法院裁定主富公司無理由或由主富公司自行撤回聲請。


在被告謝國樑等人主觀上認主富公司相關民事保全程序已敗訴或撤回,且無從認知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仍有涉訟爭議情況下,於113年1月31日深夜至翌日凌晨就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辦理營運移轉,尚難認其等主觀上存有何非法侵奪主富公司財產權之犯意。


檢方因此認定,被告謝國樑等人進入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後僅對公共區域及營 運管理所需之設備進行營運移交,其餘相關私人物品被告等人均未有挪動,亦難認被告等人有強盜犯意。因此認被告等人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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