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拍賣得贗品 求償鑑定人敗訴確定張孝義 (2025-04-03 14:54:0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吳姓民眾向桃園地院動產拍賣花了103萬元購得7件愛馬仕、香奈兒的名牌包及外套,不料送原廠鑑定後竟是贗品,吳某認受法院委任鑑定的管理顧問公司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請求損害賠償103萬元,桃園地院判吳某敗訴,吳某上訴二審;高院日前駁回,敗訴定讞。


吳某起訴主張,他於110年12月20日前往桃園地院強制執行的拍賣現場,拍得愛馬仕、香奈兒的名牌包及外套共7件,總價103萬元,不料,這些拍得的名牌物品被發現品質有瑕疵,於是委請愛馬仕原廠鑑定,經鑑定後為竟均為贗品。


吳某主張,受受法院委任鑑定的管理顧問公司收取鑑定費用,即應依民法委任關係,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善盡辨別真品與贗品之義務,該公司明知不具備專業鑑定精品資格及能力,故意隱瞞或重大過失將這些物品鑑定為正品,並出具鑑價報告,致其信以為真而受有損害,依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公司及負責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求償103萬元。


被告的管理顧問公司則辯稱,其徐姓負責人於86、87年在財團法人中華科技鑑測中心接受名牌包鑑識課程,並於該鑑測中心擔任辦事處主任,吳某拍得物品由該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是依物品外觀、針線及編碼等判斷所為之初步判定,被告已盡初步判定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且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桃園地院審理認為,精品大廠對於自家生產之名牌精品包(服飾)之製作程序及真仿品辨認,事涉各廠間之營業秘密,對於近似度極高之仿真品,外人實無從知悉其真偽辨別標準為何,既無明確之鑑定流程可資參酌,更無原廠授權之機關在台辦理鑑定事務。


所以國內目前關於名牌精品包(服飾)鑑定現況,均以坊間精品門市依各自經驗開班授課而授與資格證書,亦有國際精品鑑定課程,對真、仿品之鑑定結果應僅個人經驗判斷。名牌精品包(服飾)之真、仿品鑑定除原廠因掌握營業秘密得為最終正確判定者外,未持有營業秘密之他人於客觀上根本無從為真、仿品之鑑定。


但囿於司法實務執行上之需求,受委託之國內鑑定機關又不得不判斷真偽方以得出拍定底價,是於名牌精品包(服飾)之真、仿鑑定均附帶為初步判定而非實質認定。


而且,法院拍賣公告上備註表明「鑑定報告初步判定為正廠包(服飾),惟因無正品證明文件,請應買人自行確認是否為正品,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所以自無以因該鑑定書就拍賣物品之真仿品初步判定結果與正廠最終判定不符,遽謂被告主觀上即有明知系爭物品為仿品而故為不實鑑定之情事。駁回吳某的求償,吳某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告公司是經原法院審核通過聘任的鑑定人,並為司法院動產鑑價人參考名冊之鑑定機關,曾接受台北地檢署委託為名牌精品之鑑定;另徐姓負責人有專利管理、寶石鑑定之結訓證書,亦為司法機關聘任之合格鑑定人,具有相當鑑定實務經驗。


目前各家精品品牌在台灣並無授權辦理鑑定事務之單位,關於精品鑑定多由民間依各自經驗開班授課並授與資格證書,客觀上無從為真偽品之終局認定,因此被告公司受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委託鑑定時,僅得就扣案精品為外觀初步鑑定,並無故意或過失鑑定該物品為真品,或隱瞞其等無鑑定精品真偽能力之情事。


而且,拍賣公告備註欄已載明「鑑定報告初步判定為正廠包(服飾),惟因無正品證明文件,請應買人自行確認是否為正品,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並未保證該物品確為真品,且已告知應買人有可能為仿品之風險,應買人應自行判斷, 自不能以該鑑定書就該物品之初步判定結果,與原廠最終判定不符,即認被告公司有故意或過失為不實之鑑定,或有何悖於善良風俗之情事。


合議庭認為,桃園地方法院鑑定人作業要點第14條規定,性質上屬於侵權行為態樣之一,應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過失為必要。被告公司既無故意、過失之歸責事由,吳某又未舉證證明徐姓負責人於執行業務製作該鑑定書時,有故意、過失為不實之鑑定,或有何悖於善良風俗之情事,核與侵權行為要件不符。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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