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news今日新聞] 全台大罷免二階正如火如荼進行中,包括清大、政大都陸續傳出有學生在校內設連署站,提供全台灣二階段連署書,引發「政治是否入侵校園」爭議;學生是否可以在校內設置連署站?是否違反《選罷法》、《教育基本法》?《NOWnews今日新聞》帶您一次看懂。
《選罷法》52條第1項:「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其為非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者,並應載明其住址或地址;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與其代表人姓名及地址。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罷免辦事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選罷法》52條第3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應具名,並不得於道路、橋梁、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之。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推薦候選人或被罷免人所屬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
《選罷法》86條第1項:「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於罷免案提議後,得於罷免區內設立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置辦事人員。」
《選罷法》86條第2項:「前項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及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辦公處,不在此限。」
中選會表示,罷免「辦事處」相當於選舉的競選總部,與「連署站點」及擺攤等活動不同,而《選罷法》第86條不是規範連署站,但若設在學校內,涉及的是《教育基本法》或《行政中立法》,並非中選會權責。
《基本教育法》第6條第1項:「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基本教育法》第6條第2項:「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 」
《基本教育法》第6條第3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教育部長鄭英耀表示,校園的自由民主是台灣高等教育最珍貴的資產,學生的言論自由,及他們對相關公民活動的參與,像是擺攤,只要不影響或詆毀他人,教育部都會給予尊重;台灣人權促進會也強調,《基本教育法》約束的對象是「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而非學生,所以學生原則上是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的。
因此,學生在校內若設置罷免連署站,僅收件連署,無懸掛、豎立罷免宣傳品,則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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