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4度酒駕被判須入獄5月 搬「台積電趕工」稱:被關會影響進度王 昭濱 (2025-10-17 15:43:54)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男子阿昌(化名)過去曾有3次酒駕紀錄,結果今年再度因酒駕被抓,甚至發生車禍,被法院判定必須入監服刑5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阿輝對此辯稱,距離上次酒駕已經過了12年,他是一時失察才會觸法,並聲稱他在負責「台積電工程」,正值趕工時期,希望法官能撤銷檢方不准他易科罰金的執行命令,能改以易科罰金,但最終仍被法官裁定駁回。


阿昌在判決中主張,他在2006年、2010年、2013年間都因酒駕被法院判決確定,今年又第4次酒駕,但距離上一次酒駕已12年,他是一時失察才會忘記教訓,並非惡性重大,且也已與當事人和解。


阿昌表示,他的工作是負責台積電設備的部分工程,目前正值趕工階段,如果他入監服刑,恐會耽誤工程進度,希望法官能撤銷檢方不准他易科罰金的執行命令,能改以易科罰金。


高雄地院法官對此表示,經核閱檢方的執行卷宗,確認檢察官在作成執行指揮前,已經給予阿昌陳述意見的機會,執行程序正當,並無違法及不當之處。


法官指出,阿昌第4次酒駕的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01毫克,雖然距離上次犯行相隔12年,但他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明顯高於過去的紀錄,且發生車禍,所產生的實質傷害,可見他的法治觀念淡薄,如果准許易科罰金,顯然不足以達到矯正效用。


而阿昌的另一個理由是擔心入監服刑會耽誤工程進度,但現行《刑法》有關得易科罰金的規定,早已刪除「受刑人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等事由,執行顯有困難」的部分,檢方只需要考量如果當事人不接受有期徒刑或拘役執行,是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


法官認為,檢方是依法執行職權,過程中沒有違誤,阿昌指控檢方執行指揮違法、不當,為無理由,因此裁定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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