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中廣公司花蓮台被交通部主張占有國有土地使用,索討99年到104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中廣須賠償549萬餘元,上訴二審後逆轉免賠,交通部上訴三審後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今(29)日再逆轉宣判,中廣公司須給付交通部549萬468元。可上訴。
交通部起訴主張,交通部所管理之花蓮縣花蓮市民勤段1367、1367之1、1367之2地號國有土地,於76年12月31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中廣公司所有,因違反國有財產法而無效;嗣經交通部訴請確認該土地為中華民國所有,並獲判決勝訴確定。
中廣公司自99年10月1日起至104年11月20日,無權占有該土地,因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549萬468元,即應返還。爰依民法規定,訴請判決命中廣如數返還,並加付自104年9月9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審理認為,中廣公司於38年12月16日由前身中廣事業處改組為公司後,交通部同意其掌理的該土地,雙方就該土地即成立使用借貸契約。 而該借貸契約雖未約定中廣公司之使用期限,但參酌國民政府行政院與中廣公司之前身中廣事業處簽訂之合約,及中廣公司與台灣省公產管理處往來公函,可知中廣公司是承政府播音業務而接收該土地,此為借貸契約之借貸目的。
中廣公司自87年1月1日起,不再受政府委託處理政令宣揚等廣播事務,可認其使用該土地之借貸目的已完畢,故自87年1月1日起,該借貸契約歸於消滅。往後中廣公司繼續占用該土地,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應依民法規定返還該利益予交通部。
合議庭審酌中廣公司占有該土地之範圍、期間,及該土地之經濟價值等情況,認為中廣公司應返還之利益,按該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為適當,故交通部請求中廣公司給付按此計算之本金及法定利息,應予准許。
第一審判決准許交通部之請求雖無不合,但因計算104年9月10日起至104年11月20日之利息,誤將未到期本金計入,故由合議庭將該判決計算錯誤部分廢棄,其餘正確部分則予以維持。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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