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要看手機 法官不採「看時間」維持開罰3000處分張孝義 (2025-11-10 12:00:47)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開車千萬不要看手機,駕駛小貨車的張姓男子被國道警察拍到以手持方式將行動電話靠置於方向盤上使用開罰3000元,張男認為自己只是看一眼手機的時間,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審理認為,汽車或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同時使用行動電話對於駕駛人本身及其他用路人均具有高度危險性,有於具體危險發生前即予管制之必要,駁回張男之訴,維持罰鍰3000元處分。可上訴。


張男是駕駛小貨車行駛在國道3號南向霧峰出口匝道時,被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員警拍到張男以手持方式將行動電話靠置於方向盤上使用,認有礙駕駛安全之違規行為而逕行舉發,並經嘉義區監理所裁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3000元。


張男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持手機握住方向盤看時間,並無接聽、執行應用程式等有礙駕駛之危險行為,難道伸手按方向盤旁邊的冷氣也算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請求撤銷原處分。


法官審理認為,道交條例於101年5月30日修正時,修正緣由就是因時代科技進步,智慧型行動電話及平板電腦問世,行動電話功能已非侷限於傳統撥接及通話功能,且隨著行動電話及電腦應用程式多樣化使用,更容易使駕駛人分心,進而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


而且,根據交通部統計,因操作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因而發生交通事故之比率節節升高,鑑於汽、機車駕駛人於駕駛期間或短暫停留紅綠燈時操作行動電話或電腦,除會造成交通阻塞外,更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對於駕駛人本身及其他用路人均具有高度之危險性。


所以立法者認為汽車或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同時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等行為,無論時間久暫,亦不論行駛或暫時停等狀態,均會造成注意力分散,降低行車操控能力,一旦遭遇緊急狀況,難以迅速反應,對於駕駛人本身及其他用路人均具有高度危險性,有於具體危險發生前即予管制之必要。


法官勘驗取締違規照片,認張男於高速公路行駛途中觀看其行動電話之行為,容易造成分心,無法專注於駕駛行為並注意周遭交通狀況,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顯屬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該當道交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的構成要件,而應予處罰,無須再就該行為是否已構成道路交通之具體危險予以評價。駁回張男之訴。


照片來源: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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