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發生移轉(例如買賣、贈與、交換等)時,向原所有權人(賣方或贈與人)課徵的一種稅,是針對土地「自然漲價總數額」課稅。重點不是「總成交價」,而是抓出土地的「淨獲利」部分來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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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原土地所有權人(賣方)。然而,若是透過贈與或遺贈等無償方式移轉土地,則由取得所有權人(受贈人或繼承人)負擔繳納。
在交易流程中,買賣雙方必須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於稅額核定後繳納。但逾30日者,以受理收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跨年時差一天可能差一年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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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的計算基礎是土地漲價總數額,而非實際的市場成交價。其基本計算公式大致為:
土地漲價總數額 = 移轉時申報現值 -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 消費者物價指數) - 土地改良費用。由於土地增值稅的稅率差異巨大,是影響賣方淨獲利的核心,主要分為兩大類:
採用倍數累進稅率,依據土地漲價的幅度,稅率分為20%至40%共三個等級。土地漲價倍數越高,適用稅率越高。
若符合「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的特定自用住宅條件,則可享有優惠,稅率固定為最低的 10%,這是換屋族最應積極爭取的節稅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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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一次」這個名稱是源於《土地稅法》第34條第4項「以一次為限」,對於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限制規定,當土地所有權人在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下,享有一次以10%的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機會。
這個「一次」是指,稅務機關的系統只會記錄申請使用這項優惠的機會一次,一旦核准使用,這個額度就會被註銷。限制「一次」的目的在於體現社會福利與公平正義,避免有心人士可能會不斷買賣自用住宅來享受低稅率,規避正常繳納義務,條件如下:
「一生一屋」優惠稅率是根據《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是使用過「一生一次」額度後所提供的再次節稅機制,稅率同樣為10%。其目的是為了鼓勵長期持有自用住宅,因此「一生一屋」雖有更嚴格的條件規範,但只要符合規定就可無限制重複使用。
由於這是重複使用的優惠,法律規定了比「一生一次」更嚴格的門檻,條件如下:
簡單來說,「一生一屋」是提供「已經用一生一次優惠,且名下只有一間房子,並長期(6年)設籍持有」的自住者,在一生一次之後的節稅機會。
項目
一生一次
一生一屋
法源
《土地稅法》第34條第4項
第34條第5項
使用次數
僅限一次
可重複使用
面積上限
都市3公畝 / 非都市7公畝
都市1.5公畝 / 非都市3.5公畝
持有與設籍年限
無特定年限
連續6年持有與設籍
是否可多筆同時申報
可(同日訂約、合計不超面積)
不可
名下房屋數限制
無特別限制
僅限該自用住宅一間
※房地產稅務法規常有變動,且個案情況不同,建議在進行交易前,諮詢專業地政士(代書)或會計師,以確保所有稅務規劃符合最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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