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抽菸點蚊香「遺留火種」釀火災 前妻逃生不及殞命王 昭濱 (2025-11-27 15:48:02)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陳姓男子去年7月間外出購買午餐時,住家突然起火,導致當時在屋內的前妻被嗆傷,之後被送醫宣告不治,由於陳男的3名子女皆證,父親在室內都有抽菸和點蚊香的習慣,曾多次勸阻父親不要這樣做,且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的結果也證明,火災為「遺留火種」所導致,因此台南地院審理後,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3年。


判決指出,辰男和妻子離婚後,2人仍同住一起,平時起居都在木製和室房間,去年7月間,陳男先在房間內抽菸及點蚊香後,就外出午餐,孰料15分鐘後住家竄出火苗,當時人在屋中的前妻逃生不及,因吸入性嗆傷併大面積燒燙傷,雖緊急送醫仍宣告不治。


事發後,陳男坦承平時有抽菸習慣,房間裡的蚊香也是他的,但辯稱他不會在家裡抽菸,而且蚊香味道很重,他也改用噴霧式蚊香。不過他的3名子女證稱,父親不但會在室內點蚊香,平時也會抽菸,多次制止他不要在室內抽菸、點蚊香,但父親還是會偷偷點蚊香。


而消防局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也指出,本案起火原因為「遺留火種」引起火災的可能性最大,陳男出門的時間與火災報案時間相隔15分鐘,符合微小火源醞釀、引火燃燒的時間間隔,若他在出門前曾於臥室附近抽菸、點燃蚊香或使用打火機,一旦彈落煙灰、煙蒂或蚊香灰燼掉落在可燃物上,經過一段時間「熱積蓄」後,就有可能引發火災。


因此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從現有證據看來,陳男確實是起火處的實際管領使用人,而且他有在房間內點蚊香及抽菸的習慣,卻疏於注意蚊香灰燼、菸蒂火苗的危險性,進而導致火災發生,造成前妻死亡;考量到他已經坦承有過失,態度尚可,最終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他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3年,全案仍可上訴。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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